競買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yè)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買給出價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發(fā)的結果。拍賣品是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xiàn)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拍賣當事人: 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拍賣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以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應計費用”指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zui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傭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的好處
拍賣的好處是: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xiàn)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fā)現(xiàn)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實現(xiàn)商品的zui大價值。